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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IPO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9年6月16日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qygqls.com/

  公司新股票的出售过程。新股票一经发行,经中间人或迳自进入应募人之手,应募人认购,持有股票,即成为股东。这一过程一般没有固定集中的场所,或由公司自己发行,较普通的是由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等承销经营。

  翟青,上海国企业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R&H LAWYERS LLP,长期致力于多层次公司法务法律服务及公司法务诉讼代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凭着坚持“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是您信心的保证。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加上不余遗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风格,赢得了诸多好评。

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IPO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0、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1、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翟青 四川上海国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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