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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控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吗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

2022年8月28日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qygqls.com/

 翟青,上海公司破产清算律师,现执业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政府控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吗

一、政府控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吗

目前上交所在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核实践中已明确,发行人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近期,上交所进一步修订了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甄别标准,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二、政府政府融资的方式

财政拔款:包括本级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资金;结合有关项目建设,向上级有关单位争取专项资金支持;争取上级专项政策或试点单位支持等。

债务性融资:包括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投资公司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信托融资等。

资源性融资:是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公共资源筹措的资金,包括有形资产融资和无形资产融资。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开发土地资源:这是最大的融资渠道,但目前有越来越多的限制。

2、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方式有:.组建强势企业。通过企业重组、企业分立、挂靠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其优良的资产、有利的地位达到融资的目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国有股份逐步变现。.经营权分离。对于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出售企业的经营权,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3、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指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的融资形式。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产品支付、融资租赁、BOT融资、经营城市无形资源、民间融资等。

产品支付。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

融资租赁。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

三、债券投资的风险

利率风险

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是由于利率变动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一种风险。例如市场利率的上升会导致现存债券的价值降低。

经营风险

发行债券的单位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技巧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技巧。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

违约风险

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就是违约风险。

购买力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一种风险。

变现性风险

指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

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的投资者,会有再投资风险。

突发事件风险

由于突发事件使发行债券的机构还本付息的能力发生了重大的、事先没有料到的风险。

政策风险

指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发生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小微公司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公司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公司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从上面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债券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公司债券的问题一定要多去了解,这关乎到投资行为,债券的购买也很容易引发一些问题,更多相关资讯请大家到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翟青 [上海]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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