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青,上海公司破产清算律师,现执业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股东会决议概述
是指有限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范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xx%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减资的总额为xx万股,全体股东采用同比例减资的方法。
2、原拥有本公司xx股股份,现减少xx股股份,减资方式为xx,减资后的剩余股份为xx股,占注册资本的xx%;
3、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最新股本结构如下:
出资额为xx万股,占注册资本的xx%;
4、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公司股东会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合法的减资决议,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实质减资,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经由充分的披露公示,使债权人知悉其权利可能存在被威胁的可能,债权人可及时采取措施预先获得清偿或担保,从而回避减资尤其是实质减资带来的风险。
因此,在商谈机会不对等、股东自治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法律将涉及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设置为强制性规范,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公司法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效率和可预见性,以确保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正义的结果。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法律后果,但该规范关系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具有浓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