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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的基本知识

2022年9月12日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qygqls.com/

 翟青,上海公司破产清算律师,现执业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过半数同意

回答: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所以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定的;过半数;应如何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我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1、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2、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股权转让的基本知识

1、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

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4、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应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5、有限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6、显名投资与实际出资的确权: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7、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后果: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8、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

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9、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

有限公司由于下列情形解散或被撤销的,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二,股东合议解散;第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10、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死亡后的公司清算问题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清算人。





文章来源: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翟青 [上海]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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