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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2022年8月13日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qygqls.com/

  翟青,上海公司破产清算律师,现执业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摘要: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主要指的是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此外,要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承担有限是以股东依法出资、依法经营公司为前提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公司法》第30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


  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家大公司成立后,往往会设置监事会,目的为了防止有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所以,我们应该知道监事会是一个监督的部门,享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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